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有哪些】(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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