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所以 , 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
一是公共财物: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 , 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 以公共财产论 。
二是国有财物;
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 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 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 伙同贪污的 , 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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