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加快推进青海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 三 )


(三)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建设为引领的生态旅游发展部门协同机制
建设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开拓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不同主体,必须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推动生态旅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举措系统集成。
首先,青海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特别需要加强党的统一指挥和领导。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对涉及生态旅游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领域执法和重大决策、先行先试授权等机制进行全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和生态旅游发展制度。将《青海省生态旅游发展条例》列入青海省人大立法计划,尽快启动组织起草工作,使青海的生态旅游发展有纲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按照“三个最大”的省情定位和着力建设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要求,对青海省旅游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青海省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等进行修订和修编,加快推进生态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龙头产业。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促进大众旅游向生态旅游转型发展,以生态旅游战略提升全域旅游在交通便利程度、接待人性化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成本控制等方面高质量发展。更加重视兼顾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和科研、教育、游憩等综合功能发挥,以深化体验为主导有序提高旅游供给服务能力,废除以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为目标粗放发展模式。加强组织领导,将青海省旅游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制进行更名和升级,建立青海省生态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内生态旅游发展协调会议制度。全面提升工作职能的针对性、前瞻性。
再次,进一步体现“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的国家公园建设理念,增强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对青海生态旅游作为国民福利和人类文明成果的认同感,突出青海提供生态服务和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源头价值,发挥青海生态旅游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一方面,可参照《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在长江、黄河、雅鲁藏布江流域除西部省份以外的地区进行募集,由省级电网企业与各级城市供水企业在向电力、自来水用户收取电费、水费时一并代征。募集资金中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青海各地生态旅游示范区与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标准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青海生态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公益性生态知识培训项目等。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行国家公园旅游限额管理和预约制度的基础上,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以捐赠实物或资金的形式参与青海的生态文明建设。此外,还可通过以志愿服务时长兑换国家公园门票预约优先权的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志愿者特别是青少年志愿者参与国家公园志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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