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坚决阻断有害内容。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内容的审核判断标准,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及时有力屏蔽、清理涉邪典、色情、非法传教、危险行为、不良价值观等有害内容。禁止直播间通过展示低俗图片、“福利”、“资料”等暗示性信息和电话号码、微信号、二维码等私密联系方式诱导未成年前往获取有害内容。
7.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8.有效规范“金钱打赏”。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引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权限进行规范,推动建立并优化未成年人借助成年人账号充值打赏的识别认定机制,加大电子证据综合分析采集力度,实现快处快赔。
9.持续优化功能设置。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模式”,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密码锁、时间锁、消费限制、行为追踪以及卸载重装继承(防绕开)等保护机制,及时防堵盗用、冒用、借用账号等漏洞。开发利用“监护人独立授权”等功能,更好地支持家长和平台共同管理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10.着力规范行政审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新修订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单位经营许可审批,加强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演出经纪机构行政审批,进一步明确演出经纪机构在经纪行为、演出内容安排、粉丝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提高经纪人员业务能力和经纪服务质量。
11.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网络文化市场调查研究,发挥专家学者“外脑”作用,密切关注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及时跟踪研判相关产品和服务内容,监测行业动向和发展趋势,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前瞻性研究,制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辨识要素、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害内容识别有效性,完善相关监管要求。
12.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作用,加强网络文化市场举报受理。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增加“包含不适内容”的快捷举报反馈按钮,进一步增强违法违规内容的可追责性。鼓励网络文化企业设置外部举报奖励机制,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专项举报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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