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旅部: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有效规范金钱打赏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等网络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拉动了数字经济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文化平台存在“儿童邪典”内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等不良现象和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培养机制,统筹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改进课程设置、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主动提升网络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着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加强法治观念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在网络文化市场行业管理、执法的过程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用管理实践、执法案例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切实增强网络文化市场主体遵规守法、合法经营的意识。

3.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未成年人及家长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监督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相关企业、行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二、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4.切实强化用户识别。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提高识别未实名认证未成年人用户账号能力,通过用户观看内容分析、行为特征研判等方法,强化对未成年用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要求网络文化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应当依法认证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5.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高信息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信息的要求。接到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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