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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事业编制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其原因是待遇差距较大例如,在同一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与职工的退休工资等;不同编制的人们之所以待遇差距较大,其原因是职工没有正常的工资晋升机制和企业年金实行自愿缴纳制 。事业编制性质不同,不能有公私之分;否则,社会资本可能在公共服务领域营利,例如,民办教育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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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系统招聘教师228人,全部入编
事业编制的性质【江苏教师教育网信息技术2.0 江苏教师教育】事业编制在性质上可分为两类:承担国家管理职能的事业编制和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编制 。前者如,各级银保监委等;后者如,各类教育机构等 。在我国,事业编制还有另一种分类,即举办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公办事业编制与民办事业编制,并实行不同的待遇 。
就承担国家管理职能的事业编制而言,国家不能将该职能交由由私人,或者社会资本承担,例如,美国将监狱交由私人承担发生了为数不少的虐囚事件 。就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编制而言,国家可以将该职能交由由私人,或者社会资本承担,例如,西方国家的公、私立教育机构并举,且私立教育机构处于主导地位 。
人们可能要问,西方国家是怎样做到的呢?
事业与职业、营利与盈利在我国,多数人混同了事业与职业、营利与盈利两对基本的概念 。前者如,多数人不论从事何职业总称“干出一番事业”;后者如,不少自媒体官方平台自动提示创作者将营利修改为盈利等 。
事业有生活与法律两种不同的含义 。生活意义上的事业,是指职业,或者经营范围上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事业,是指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共服务的行业,或者领域 。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业均为事业 。
营利是分配制度上的一个概念;盈利则是经济学上,或者是会计学上的一个概念 。法律上的营利,是指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的行为,其对应的概念为非营利 。盈利,又称盈余,其对应的概念为亏损 。
从事公共服务的事业不能营利可能是社会化国家的通行规则;股东等出资人不能分配利润,无论公办、民办事业单位能够盈利 。将盈利用于发展,或者壮大同类事业,西方的私立教育机构与公立教育机构并驾齐驱 。
对教师编制的评价教育等从事公共服务的行业有公办与民办之分,国家倘若不能同等对待,民办事业则是投资人的逐利场 。例如,民办教育、医疗机构;再如,在我国,律师为传统的事业编制 。多数人因不能理解事业不能营利,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律师费高昂 。
国家与社会应当怎样理解教师编制关系到我国的教育事业 。就公办、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而言,审批部门大致相同 。其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审批事业编制,意味着公办、民办事业编制没有本质区别 。
就教师的待遇而言,《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本法第三十二条又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人们可能要问,《教师法》为何有这样的规定?
民法理论对立法的影响2020年前的民法理论认为,民办事业单位可以营利,例如,法考辅导书在营利法人一节中认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主要指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当然也不排除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并向出资人分配红利的非企业法人,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 。
法考辅导书的理论不同于一般的理论学说,该理论深刻影响着我国立法人员 。在该理论指导下,《教师法》规定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
不仅如此,《教育法》也进行了修订,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该修订意味着:单纯的社会资本可以设立营利性的教育机构 。
2021年后的民法理论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法律能否重新修订还需要观察与讨论 。2021年的民法法考辅导书不再以所有制划分营利与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例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科研、医疗等事业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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