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航|代卖头等舱机票被拖欠款项 旅行社与青岛航空互诉违约( 二 )


信网在判决书中了解到,青岛航空主张华程公司违约,提出反诉的理由是由于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华程公司无视青岛航空公司的审核调整权,存在高舱低售、F/O舱比例过低、退改签等金额不符等多种违约行为,另还存在未经协商擅自单方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华程公司不按青岛航空发布的价格进行销售,而是以实时外放经济舱最低价甚至低于实时外放经济舱最低价对外销售。”
青岛航空认为,头等舱与经济舱相同价格甚至更低价格,本来打算乘坐经济舱的乘客会选择购买头等舱。作为航空企业,对外经济舱售价与头等舱一致,公司形象和运营状况会受影响。高舱低售势必导致经济舱收入减少,给青岛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提出反诉。
一审法院: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程公司与青岛航空争议的焦点为合同解除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及损失数额的确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既赋予华程公司自主定价权,又明确了青岛航空的审核调整权,同时对于华程公司实际销售价进行了“底线”约束,即两“不得”:不得扰乱市场价格、不得低于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最低价格。
针对双方是否违约情况,在法庭上,华程公司自认其在销售初期存在低于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最低价格销售客票。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对青岛航空公司经济舱的销售造成冲击,侵犯了青航对定价的审核调整权,已构成违约。
而另一方面,法院审理认为青岛航空公司在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9日,不关联对应航线经济舱外放实时最低价格,导致华程公司仅能按照对应航线经济舱全价销售头等舱客票,青岛航空的行为也影响了华程公司头等舱的销售,侵犯了华程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亦构成违约。
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表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华程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多次向青岛航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其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时间虽有争议,但双方自2018年10月起未再就合同履行事宜进行沟通,2018年10月之后的头等舱客票也由青岛航空公司自行销售,青岛航空于2019年1月29日亦将500万保证金公司退还华程公司。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权利义务终止。
一审法院判决青岛航空支付华程公司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的应付款1,963,209.96元及违约金(以1,963,20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青岛航空支付华程公司2018年8月的应付款2,935,034.98元、2018年9月的应付款1,455,644.25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青岛航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航空认为华程公司不按其发布的价格进行销售,而是以实时外放经济舱最低价甚至低于实时外放经济舱最低价对外销售,同2016年、2017年相比,青岛航空经济舱收入及超级经济舱收入比大幅下滑,华程公司行为已影响青岛航空经济舱的销售成交率并影响上诉人的品牌形象及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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