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但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 。
2、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3、又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
4、可知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但必须满足前次失业没有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过则必须重新计算缴费时间) 。如满足条件,原有缴费时间和当期缴费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并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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