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要件 , 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待定情形 , 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成立 , 不受是否实际纳税出资约束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 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 在同等条件下 ,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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