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出游|旅行出游遭遇疫情,这样做可最大限度止损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受此影响,许多旅游行程被取消或变更,涉疫退团退费、行程变更等旅游投诉纠纷均有所增加。下了订单,出发之前却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出行,适用于不可抗力吗?旅行社需要全额退款吗?
对此,消保委及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均表示,是否可以无损退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并通过具体案例阐释了赔偿的标准。
不适用不可抗力,需要承担违约费用
近日,上海消费者徐女士购买某旅行社自由行产品。产品包含往返机票,以及5家酒店的住宿,费用共计2万余元。出行前,消费者考虑到各地疫情情况,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但旅行社表示目的地非中高风险地区,消费者要解除合同,需承担往返机票和酒店费用,徐女士此时取消订单,将面临4000多元损失。对此消费者表示不满,与旅行社多次协商未果,向长宁消保委求助。
消费者徐女士表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是鉴于疫情特殊情况,考虑到出行安全取消行程。
旅行社则表示,各地偶然爆发零星疫情是常态,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前对于这部分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认知,而且目的地非中高风险地区,航班正常起降,酒店也正常收客,消费者提供行程码和核算检测报告即可正常游玩,所以并不能参照不可抗力来取消合同。
如果取消订单,所产生的损失由消费者承担,而这些费用都是由航司和酒店收取,旅行社不会多收任何费用。
由于投诉金额较大,订单内涉及的供应商也较多,处理过程比较复杂。长宁消保委多次同双方沟通,并同酒店协调争取退款。最终,有3家酒店经协调,均同意不收取费用,为消费者减轻了一定的损失,但仍需承担航司以及其他已经发生的费用。
不可抗力下,可变更行程止损
国家文旅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日前编制发布的一则案例,则为因疫情无法出行,导致的退订纠纷提供了官方指导。
北京游客张某于今年7月上旬报团参加张家界5日游,行程日期为7月31日至8月4日。因7月下旬张家界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病例,部分地区为中高风险地区,张某于7月30日向旅行社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旅行社认为,游客未能出行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旅行社需扣除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张某认为不是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故不同意扣除款项。张某投诉至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案目的地为中高风险地区,旅行社不得组团前往,游客取消行程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秒懂生活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