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 。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 。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
(二)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 。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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