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起诉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 , 分别情形 , 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 ,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 , 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 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 当事人又起诉的 ,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 ,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 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 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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