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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领域中 , 及时、适当地履行通知、催告程序对于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着决定性作用 , 其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获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就劳动关系而言 , 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一问题上 , 笔者在此着重解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 由此引申的一系列通知催告文书均可遵循该种做法 。
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上看 , 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以外 , 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 , 该权利在单方作出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 , 无需依赖相对方的允诺 。当然 , 在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 , 法律在此作出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的程序性要求 , 由此产生了未到期限的解除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的争议 , 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的性质不符的矛盾 , 该争议在此暂不作论 , 因为其并不影响当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 。基于这一性质 , 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以及其依据的解除事由 , 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同时在寄单上物品内容一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的解除原因 , 是目前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 。有人可能会提到也可以用邮局挂号信送达 , 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 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但是邮寄挂号信时寄单封面上无法写明内容 , 挂号回执也并无内容项目显示 , 在双方对所寄内容物存在争议时 , 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
实务中 , 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 , 当事人疑虑如果对方故意不肯签收邮件怎么办 , 另有人提出能否以同样的操作方式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 。在此 , 笔者从以下三点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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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是什么意思 ems是什么意思】EMS邮寄具有权威性——因其是唯一适格寄递人
在我国 , 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 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 。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 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 , 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 。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 。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 可见 , 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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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投递具有可靠性——因其拒收视为送达
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解除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 , 不需要相对方作出承诺或意见 , 因此只要在寄单上明示内容便足以为对方所知悉 , 拒收行为是在其知悉了该内容之后的 , 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生效 。寄件人可通过EMS官网查询送达记录及签收回执 , 如果被拒收导致无法投递 , 邮政部门应当原件退回 , 同时寄件人可要求出具退件回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 下称“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 , 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而法院专递也是中国邮政EMS的一个承运项目 , 可见该原则同样可运用到解除通知的送达问题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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