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 ,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 , 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 ,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 , 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 并制作笔录 , 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 不应示众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 ,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 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 , 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 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 , 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 , 应当暂停执行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 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 , 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 ,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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