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旅游厕所的改造和建设 , 规范旅游厕所的管理和服务 , 全面提升我市旅游服务品质和文明程度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 , 是指在全市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街区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范围内修建的 , 主要为旅游者提供用厕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 , 按照谁建设谁监管的原则 , 由建设部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
企业建设的旅游厕所由其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旅游厕所应全部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 。第六条 实施旅游厕所管理平台建设工程 , 方便旅游者通过网络或者手机移动端查询厕所信息、导航厕所方位 , 并对厕所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服务反馈 。第七条 加大对旅游厕所建设管理行动的宣传 , 引导旅游者树立良好的用厕习惯 , 自觉爱护厕所设施、设备 。第八条 积极提倡区位人流量较大、卫生环境条件较好的社会经营单位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章 等级审核与认定第九条 旅游厕所及其质量等级的评定 , 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执行 , 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
对达到相应等级的旅游厕所授予全国统一的旅游厕所等级标识 , 并每年进行复核 。第十条 旅游厕所产权单位(或经营主体)将建设竣工、开放的厕所或者原有改建的厕所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 , 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时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 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园林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旅游厕所的专项规划 , 纳入《三亚市公厕规划》体系 , 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旅游厕所专项规划 , 合理使用厕所用地.任何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旅游厕所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以及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 加强注重对文物古迹、自然环境和景观景点的保护.
已有厕所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 , 在执行本部门厕所建设标准的基础上 , 应加强与旅游厕所管理与服务规范的对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旅游厕所 ,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所需资金纳入旅游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要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 , 以及与周边环境的有机融合 。积极倡导科技建厕与管厕 , 推进生态技术的应用 。第十七条 鼓励设置创新性的、人性化的服务项目 , 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求 , 根据人流规律适度增加女性厕位比例 。第十八条 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旅游厕所的标识及导向系统 , 标明旅游厕所的位置 , 方便旅游者使用 。
旅游厕所的标识及导向系统应当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 文字和图案规范、清晰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旅游、商业、文化、体育、教育等活动时 , 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厕所或者现有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 , 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 , 鼓励使用环保移动公厕 , 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 , 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四章 维护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 旅游厕所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 , 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
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厕所 , 已办理移交手续的 , 其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 , 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旅游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和文件 , 制订详细的保洁、维护标准 , 并在厕所内公示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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