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如何界定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
必须返还的资金 。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 。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 。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
【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如何界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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