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26 , 27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 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 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 , 虐待 , 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 , 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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