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拆迁补偿标准是:
【法律依据】
1、根据《南昌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八条规定,拆除城市公产住房,被拆迁户在原拆除房屋就地或就近安置的,原则上根据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数量按1∶1比例安置住房,由老城区易地安置到城郊新区定居的,其安置住房面积可增加30% 。
被拆迁户原住房无单独阳台、厨房、厕所的,在新安置住房中按规定标准设计的一个厨房、厕所和阳台可不计算安置面积 。
2、根据《南昌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九条规定,拆除单位公房和城市居住私房,原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其新旧房屋的等面积部分,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成色结算差价 。新房大于旧房且不足一个自然小间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造价购买,新房大于旧房超出一个自然小间的部分,由原所有人按新房的商品房价格购买 。旧房大于新房部分,按旧房重置完全价补偿所有人外,另外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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