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一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 , 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 最迟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 , 不予批准 。续签的 , 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 ,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房屋年限到期如何续费】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使用权续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 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 ,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 ,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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