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税率优惠 年终奖计税优惠政策将延续

依据财税(2018)164号文 , 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今年12月31日到期 , 若无替代优惠政策出台 , 就意味着之后的年终奖要并入工资总额合并纳税 。网络上刷屏“年终奖计税政策将变” , 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推送影响“纳税差别万元”的“眼球”文章;很多税务专家也依据高层 “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的表态 , 推断年终奖优惠政策会“到此为止” 。对此 , 笔者确实有话要说:
【年终奖税率优惠 年终奖计税优惠政策将延续】一是不能加重广大工薪阶层的税负 。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是2005年针对广大工薪阶层劳动收入出台的优惠条款 , 执行十多年以来深受广大工薪阶层的欢迎 , 也打消了很多人偷逃税款的念头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后 , 依旧通过164号文延续执行至今 , 就是因为这个条款惠及庞大的人群 , 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要知道 , 我国的工薪阶层 , 国有单位的工资总额都有限制 , 民营单位的工资又相对较低 , 除金融领域的特殊现象外 , 靠工资“暴富”的人十分鲜见 。所以 , 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普遍惠及的是小康之家 , 如果没有相应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替代 , 终止这个优惠条款 , 不仅会增加工薪阶层这个庞大人群的税负 , 还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因为真正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不是工薪——这是不合时令的 。
二是要弄清高收入人群是哪些人 。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的财富来源之一是财产收入 , 股权财产是主要形式之一 。但目前适应财产交易的税率大都是20% , 比工薪最高税率45%低了一大半 , 这是要进一步改革的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 我们只对劳动所得合并征税 , 对财产收入没有涉及 , 留下一个很大的漏洞 。比如股权分红方面就普遍存在“漏税”问题:目前的政策环境下 , 自然人当股东没有限制 , 一个自然人可以当众多企业的股东 , 并从众多企业(特别是合伙企业)分别取得低税率的分红 , 也不合并纳税 , 长此以往 , 就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高收入人群 。这个人群的收入中 , 确实存在一笔“税款” , 可这笔“税款”是政策“给”的 , 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下 , 属于合法收入 , 但确实逃避了纳税责任 , 对广大工薪族来说不公平 。笔者从网络也看到有关专家“加大对财产收入征税”的话题 。但解决这个问题 , 先调查研究 , 弄清全盘实际情况 , 知己知彼 , 再出政策——不然 , 还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境况 。

年终奖税率优惠 年终奖计税优惠政策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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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系统解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公平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 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平 。要以理服人 , 不能以力服人;要以“管”服人 , 不能以“官”服人 。所以 , 调整个人所得税必须通盘考虑纳税的公平问题 。比如:要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 那就把45%的最高税率调到35% , 这就相对平衡了 , 也能服人 。45%的税率征不到几个人(现在的国有企业甚至都有了避税方法) , 目前还会影响国际人才的流入 , 得不偿失;35%的税率低于美国37%的税率 , 会增加吸引国际人才的竞争优势 。同时调整财产收入的税率 , 依据财产收入的大小实行累进税率 , 多得多交 , 少得少交 , 不得不交 , 关键是要依据众多的财产收入合并纳税 , 或并入全部所得纳税 , 汇算清缴 , 一招封堵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个大漏洞 ,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 。
总之 , 在目前的状态下 , 税务部门的用力点是清理非法收入 , 盯紧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渠道并研究征收对策 , 决不能给广大工薪阶层增加税负 。税务部门在出台税收政策时要有政治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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