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 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 , 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 , 这种情况下 ,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 。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 , 继子女已经成年 , 已经独立生活 , 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 , 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 , 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 。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 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 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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