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stcw公约的结构组成

【简述stcw公约的结构组成】简述stcw公约的结构组成
《STCW 78/95公约》简介
一、《STCW78/95公约》与其修改背景
STCW是nternatonal Conventon on Standards of Trann9,Certfcaton and Watch-keepng forSeafarers(海员培训、(2)78公约的发证是按等级–职务分类,而新公约是按功能–等级–责任级别分类 。
新公约将海员适任标准归结为七个功能和三个责任级别,具体如下:
1.功能
(1)航行;
(2)货物装卸和积载;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4)轮机工程;
(5)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6)维护和修理;
(7)无线电通讯 。
2.三个责任级别和等效处理:
(1)管理级–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2)操作级–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
(3)支持级–水手、机工 。
《STCW78/95公约》强制性地把功能特色和适任标准划在一起,构成了一个责任级别应具备的知识结构,从而打破了过去的学科概念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履约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命令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0.《船员档案管理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STCW 78/95公约》55对轮机值班作了详尽的规定与要求,为了避免重复叙述,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介绍如下 。
第三节 我国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护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
《STCW 78/95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97年lO月16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并于l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的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 。规则要求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规则还要求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
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一、轮机值班应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有关轮机部的值班规则如下:
1.值班轮机员
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
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安全使用 。
2.值班安排
公约对值班含义做了明确的规定,既指组成值班的小组,也指轮机员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亲临机舱 。
(1)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
(2)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对下列因素特别予以考虑:
①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
②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
③由于隋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舶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④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⑤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⑥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
(3)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安排适合于保持安全值班 。在开敞锚地锚泊时,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按航行时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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