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一方与他人通 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1989年11月21日
来源 | 聚法案例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作者:王欣、王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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