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北京驾照科目三考试规则

1、实施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时 , 对能够确保安全并有利于考试评判的项目 , 可以采用应试人单独驾驶的考试方法 。按照“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中场内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进行评判得分 。考试中出现累计扣分已达不合格标准的 , 应立即终止考试 。场内道路驾驶考试一次不合格 , 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 补考项目应为规定的全部项目 。补考仍不合格的 , 视为科目三考试不合格;
2、实际道路驾驶考试时 , 采用考试员与应试人同乘考试车 , 实行考试员随车监考制度 。按照“道路考试评判标准”中综合评判标准和实践道路驾驶考试项目及评判标准进行评判得分 。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一次不合格的 , 不得当场补考 , 补考时只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考试 。补考仍不合格的 , 视为科目三考试不合格;
3、实际道路驾驶考试 , 满分100分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得分在90分和以上的视为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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