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行社|杭州游客约定在成都集合 不料却被告知行程已取消( 二 )
基于事实依据,金华市金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8月16日曾出具了一份调解参考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认为,受天气和疫情影响未能发团,旅行社应退回所收团费,此外旅行社未及时明确告知游客“整团取消”的意思,给对方造成“延期发团”误解,需要承担兄弟俩7月28日~29日(两晚)的住宿费,而28日之前的日常费用系游客主动自行提前出发,不在旅行社承担范围内。《意见》还提出,关于后续旅游行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低及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游客可向四川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对于詹先生的投诉,我们也再次调查取证,认为旅行社不存在明显过错。”金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胡岐峰告诉采访人员,旅游合同签订时间最晚可在出发前,该团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且游客已自行提前前往目的地,不存在是否签订过合同的法律问题。“未出发前,旅行社已明确告知游客火车停运,其实表达了行程取消的意思。而游客选择在四川继续游玩,后续费用、安全、安排应由四川旅行社负责。”
胡岐峰还表示,经过协商后,旅行社同意承担两名游客7月28日~29日两晚的住宿费用,具体金额为旅行社成本价160元人民币一晚。
合同未签但合同关系存在
专家认为旅行社要承担责任
孩子们虽然平安回来,但老詹心里始终对此耿耿于怀。那么,这次事件中旅行社未签合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取消旅程可以认为整团取消吗?后续行程又该由金华旅行社还是四川旅行社来负责?对此,采访人员咨询了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授傅林放。
“虽然消费者和旅行社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旅游行程的各项信息达成一致,并支付了价款,双方旅游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傅林放表示,双方没能签订书面合同,是客观上种种障碍造成的,例如游客和旅行社分别在杭州、金华,游客提前两天自行前往四川等导致无法见面签署等。虽然实践中有不少旅行社通过网络途径签订电子合同,但这样的形式并非法定义务。“因此,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不能苛责旅行社,也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后果”。
傅林放看来,行程出发日因台风导致火车停运,旅游团队无法前往四川,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旅游法》第67条规定,游客和旅行社都有权解除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
“由于兄弟俩当时已在成都,因此詹先生提出希望旅行社另外介绍四川本地旅行社继续游玩,且这一过程中双方并无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清算退费行为,旅行社也根据游客要求做了相应安排,这种情形属于双方协商变更合同。金华的旅行社依然是合同主体,但地接社和旅游行程进行了变更。”傅林放指出,游客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行程标准来判断旅行社是否存在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如发现与新行程标准提供的行程、时间、景点有出入,可保存证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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