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吗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 , 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 ,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 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 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 , 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 , 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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