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摔学生手机违法,属于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赔偿 。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机主的合法动产,机主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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