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领空主权原则2.航空器国籍制度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原则,即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它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而且它只能在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登记,若同时在两个国家登记,其国籍便没有效力,从事国际航空飞行的航空器应具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受登记国的法律管辖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975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了修改,目前采取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反劫机三公约”,即1963《东京公约》、1970《海牙公约》和1971《蒙特利尔公约》 。这方面最主要的三个公约就是《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我国均已参加)此外,还有《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上面《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 。1991年,这方面又有一个《蒙特利尔公约》问世,其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包括;(1)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或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危及航空器的安全 。(2)实施某种行为使得航空器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破坏或损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传送明知是虚假情报 。2.下列国家拥有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即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降落地国,即在其国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即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材内发生的;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 。3.引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劫机是可引渡的罪行,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 。国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 。不起诉即引渡 。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十一、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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