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物流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二 )


第二,第三方物流是企业之间联盟关系 。第三方物流的企业之间充分共享信息,这就要求双方能相互信任,才能达到比单独从事物流活动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而且,从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收费原则来看,它们之间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再者,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关联既非仅一两次的市场交易,又在交易维持了一定的时期之后,可以相互更换交易对象,在行为上,各自不完全采取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不完全采取导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是在物流方面通过契约结成优势相当、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中间组织,因此,企业之间是物流联盟关系 。
第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就目前而言,关于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规呈真空状态,在处理有关争议过程中,只能机械地将《合同法》中有关仓储、运输、委托加工等法条相加既而加以调整 。
综合《合同法》和相关物流著作的学理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有下列五条:
1、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业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第三方
物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合同 。提供劳务只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范围的一部分,包括:仓储、运输、装卸等 。正如上所述第三方物流还是一个战略联盟,不仅仅是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且还要为客户选择供应商,采购,应用信息管理系统等 。因此第三方物流还综合委托,代理,甚至信托等功能 。
2、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费用 。另一方面,客户一方应表明需要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真实有效性,合法性及安全性 。因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处理的标的物时候为减少成本,通常会采取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这就要求客户真实说明货物的性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并提供相关资料 。因为可能会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过程中对其他标的物造成影响 。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求客户对其委托的标的物提供相应合法凭证:发票、仓单等有效原始证据 。在整和包装或拆另包装中会混同原标的物性质,将非法性转化为合法性,使之赃物变成合法有效的商品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对客户送交的标的物也应尽到如下义务:
1)验收义务 。物流企业对其处理的货物进行检验,核查,如果使危险物则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 。
2)物流企业作为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 。如专门处理危险物的堆场、分拣设备、有特定功能的打包机,有专门的条码识别器、处理危险物的滑槽等 。当然,在计算机系统处理上也应有有关软件支持 。同时,物流企业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包括化工、生物、装卸等专业人士 。如果某物流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这就要求其尽到添置和完善的义务 。
3) 查义务 。物流企业在处理客户的标的物时,应对该物的来源,性质进行
审查,要求客户提供原始凭证,并且办理必要的备案入户手续 。
3、 合同一方是特定主体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处理标的物的一方必须是投资建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为提供服务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 。众所周知,物流业的兴盛是由于物流被称为“第三利润源泉” 。不可否认,物流的确有仓储、运输、加工、信息处理等流程组成,但其中每个过程最低化机械相加并不等于利润最低化 。因此物流企业是一个统筹,综合处理上述过程的专营企业 。故其他单位,如单个仓储,运输单位或委托加工单位是不能成为专业物流营业人 。
4、 物流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②
这是由物流的性质决定的 。在客户交付标的物之前,物流企业可能已经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安排车辆,并且还可能因为物流企业自身规模原因而拒绝潜在的客户要约 。所以,只要经过客户要约和物流企业的承诺既宣告合同成立 。这样,不仅对物流企业有利,而且也对客户有利,维护了双方交易的安全 。因为如果该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客户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是不成立的 。这就意味着客户只要不实际交付标的物就可以任意改变其先前许诺,不受合同约束,这样物流企业受损风险大大增加 。即使追究客户缔约过失,其诉讼成本使得物流企业无精力过问,事实上往往息事宁人 。同样,实践性合同也使得客户的风险增加 。客户和物流企业经过要约和承诺之后,客户费了较大成本将易耗物收购到手,根据原来计划由物流企业为其提供包括设计方案等服务,经核算分销后是盈利的 。但是物流企业在客户准备交付标的物的时候,自行毁约,可以说对客户造成两方面的损失:易耗物不断摊消其价值而且产品不及时上市的话使得客户血本无归 。综上论,为减少风险,有利于交易安全,诺成性合同较为实际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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