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阳生于1961年6月,辽宁沈阳人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2002年7月任中航工业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后任董事长、总经理 。去世前曾任中国歼-15飞机等多个型号研制现场总指挥 。
从1982年大学毕业分配至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到201211月25日年因心脏病突发倒在中国歼-15舰载机起降训练的工作岗位;从带领员工实现新一代中国产战机的批量交付,到谋局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罗阳的三十载年华都致力于他所热爱的航空事业 。
机场选址应考虑的因素【辽·宁舰歼15战斗机设计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
第三条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
第四条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 。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
(二)初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
(三)审核 。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第五条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
(二)技术经济分析 。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
(三)结论和建议 。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
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
第六条机场场址报告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
第七条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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