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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 , 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 , 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 , 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主要是考虑子女年幼 , 从生理上更依赖母亲 。但也并非两周岁以内就没有争取抚养权的可能 ,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 , 男方想争取抚养权的 ,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 , 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 , 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 , 因其他原因 , 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 , 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 , 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 , 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 , 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 ,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 ,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 , 对子女成长有利 ,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 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
很多人认为经济条件是争取抚养权的主要因素 , 实际上并非如此 。双方的基本条件定义很广 , 不仅包括父母双方可提供的物质条件、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 , 还有一方的思想品质、性格脾气等依据 。这些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亦十分重要 , 因为法院会考虑到直接抚养一方的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影响 , 比如一方脾气暴躁 , 动不动打骂 , 则不利于子女成长 。因此 , 不仅要重视物质方面的条件 , 精神方面的亦不可忽视 。
司法实践中 , 判决抚养权归属是从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去考虑 ,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应考虑子女当下的抚养状态 , 维持子女长期以来稳定的抚养现状;
(2)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3)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 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5)在双方上述条件相当的情况下 , 父母能够协助抚养亦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6)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 , 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 , 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
《离婚案件中 , 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 , 谢绝转载 , 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 , 至今已有20年 。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 , 请联系方燕律师 。
【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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