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上海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流程2019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电子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上海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文章插图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全文:
(本平台已整理电子版,下载方式见文末)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 。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区的应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 。
第六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 。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
第七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
第九条 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 。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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