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宪法审查的三种模式

1、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 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 ,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 , 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
2、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 , 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 , 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 , 《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 , 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
3、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 , 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 , 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 , 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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