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特别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即国务院以及所属部门: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撤销地方行政机关定的法律;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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