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须凭证在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入院标准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报销比例如下:
一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百分之七十,乙类费用报销百分之六十 。
二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百分之六十,乙类费用报销百分之四十五 。
三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百分之五十,乙类费用报销百分之四十 。
2.大病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严重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及处于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期、慢性肾功能尿毒症期可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大病门诊,大病门诊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定额内费用报销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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