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丽江:赵某某通过个人名义组织开展旅游活动,被罚款一万

梧州|丽江:赵某某通过个人名义组织开展旅游活动,被罚款一万

【梧州|丽江:赵某某通过个人名义组织开展旅游活动,被罚款一万】近日 ,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查处并发布了关于“导游李某斌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两起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

赵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 通过个人名义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 被罚款一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 , 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 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 , 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 , 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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