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 被告赔偿34万登7天道歉声明( 二 )


【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 被告赔偿34万登7天道歉声明】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 被告赔偿34万登7天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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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 , 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 , “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 。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 , 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 , 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 。最终 , 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 被告赔偿34万登7天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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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上诉
在裁判文书网上 , 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 。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 , 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
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 被告赔偿34万登7天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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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 , 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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