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胜诉 被告赔偿34万登7天道歉声明
导读:近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 , 引发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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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 , 合计3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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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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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 , 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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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助力战狼品牌?
法院: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
判决书显示 , 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 , 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 , 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 。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 , 发布相关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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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 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 , 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 , 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吴京方的诉求为: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 , 精神抚慰金10万元 , 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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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 , 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即便构成侵权 , 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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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 , 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 , 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 , 具有高度识别性 , 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 , 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但被告不服 , 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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