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商品的价格通常都是高于市场价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 而且质量也没有保障 。
这些自费项目通常都是一些不值得一看的表演或者不值得一去的景点 。 例如 , 在大理古城内安排观看《大理印象》演出 , 在丽江古城内安排观看《千古情》演出 , 在香格里拉县内安排参观松赞林寺等 。
这些自费项目的价格通常都是高于正常票价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 而且内容也没有什么特色 。
最后 , 在强迫游客消费时 , 旅行社会采取各种手段施压和诱导 。
例如 , 在进入购物点时 , 导游会说这是当地政府指定的购物点 , 是为了支持当地的民族文化和经济发展 , 如果不购物就是不爱国、不爱民族;在购物点内 , 导游会说这些商品都是纯天然、纯手工、纯正宗的 , 是当地特有的资源和技艺 , 如果不购买就是错过了一辈子的机会;在结账时 , 导游会说这些商品都是按照团队优惠价销售的 , 比市场价便宜很多 , 如果不买就是亏了;在离开购物点时 , 导游会说这些商品都有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 如果有问题可以随时联系他们解决 , 如果不买就是后悔了 。
在这样的压力和诱惑下 , 很多游客不得不屈服于导游的要求 , 买下一些自己并不需要或者并不喜欢的商品 。
而这些商品往往给游客带来的不是快乐和满足 , 而是失望和遗憾 。
有些游客发现自己买到了假货或者劣质货 , 有些游客发现自己花了高价买到了廉价货 , 有些游客发现自己被骗了很多钱 。 而当他们想要退货或者投诉时 , 却发现无法联系到导游或者旅行社 , 或者被导游或者旅行社推诿、拖延、威胁 。
事件分析:
然而 , 在低价团中强制消费的行为 , 并不是合法合规的旅游服务行为 , 而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诱骗旅游者参加 , 并在旅游过程中安排或变相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
第三十七条规定 , 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人格 , 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
第三十八条规定 , 旅行社应当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
根据《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 , 严禁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 诱骗或误导旅游者参加 , 并在旅游过程中安排或变相安排购物或其他自费项目 。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 , 低价团中的强制消费行为是明显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的 , 是一种非法的商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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