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占道经营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 ,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 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 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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