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通常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3、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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