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海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住房优惠
(一)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 , 每人限供一套 。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 , 下同) , 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 , 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 , 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 , 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
人才公寓实行属地负责制 , 由市县政府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 , 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 , 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
(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 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 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 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 。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 , 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 , 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 , 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 , 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 。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 , 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 , 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 , 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 , 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领取购房补贴前 ,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 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
政策来源: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
2、税务优惠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 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 , 予以免征 。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3)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海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政策来源: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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