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成都的房产还会降吗( 三 )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 , 或与购房人串通 , 提供虚假证明的 , 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 暂停其网上签约 , 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增加土地有效供应 ,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 确保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项目优先安排供地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 , 坚持净地出让 ,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 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 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 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 , 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 , 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 , 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 , 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 ,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 ,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 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 免征营业税 。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 ,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加强信息沟通 , 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 , 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 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 。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 , 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 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 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发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 , 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 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 , 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 , 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违规预售的 ,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 , 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 , 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 。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 , 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 。在新价格公示前 , 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 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 , 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 , 不予合同备案 。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
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 , 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 , 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 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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