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
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与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具有必然性、长期性 。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并存和共同发展并不相悖 。公有制是主体,它决定着我国经济的性质,非公有制经济是非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决定,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有十分积极意义的 。
3、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构成成分上讲,并非说非公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现阶段无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都是以平等市场主体身份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竞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市场的竞争力上 。
(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国
如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1、首先你是非农业户口的话,你是没有资格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宅基地的 。即使签了协议,进行买卖,也是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
2、如果你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依然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向当地政府国土部门申请宅基地 。
我提供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2)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
3)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还提供一篇论文给你:
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属性,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权利行使具有受限性 。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区分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的转让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让,认为按现有农村实际和现有法律规定,应适当扩大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宅基地的转让,扩大交易主体和交易范围,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保护农民现有的宅基地财产权 。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转让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应杜绝城镇居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否则会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相冲突,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关于宅基地的抵押,本文观点认为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探讨抵押,并且围绕能否实现抵押权,尽可能发挥宅基地在市场经济的应有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争论 。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也仅有四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 。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属性 。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为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作了将宅基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进一步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利属性符合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的特征,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 。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固有制度 。
秒懂生活扩展阅读
- 海口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比例
- 地球上北纬40度的纬线长度为
-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
-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 无学历可以考哪些证
- 东莞养老金发放标准
- 古代曹军上阵杀敌的成语是什么
- 紫气什么什么成语
- 循环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 冰箱维修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