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病患者 , 需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 , 免付住院起付标准 , 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 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精神病人肢体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长期驻外人员 , 门诊精神病按每月160元标准定额包干使用 , 每年通过单位发放给个人 。
(五)家庭病床
1.设床条件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 , 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 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
2.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无起付标准 , 设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限额支付 。设立家庭病床期间 , 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 , 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 。具体标准见表9 。
表9 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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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院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 , 一个自然年度内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 。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 , 先由个人自付 , 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
表10 住院待遇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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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 , 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 ,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 。
(八)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 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 , 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 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 。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 , 累加支付” ,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办法如下: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 , 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 , 下同)部分 , 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 , 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 , 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 , 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 , 支付80% 。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 , 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 ,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 , 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
【南京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依据: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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