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 , 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 , 合伙公司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 , 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依据《民法总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民事案件中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 。因此 ,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在上述审限内审结 , 出具民事判决书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由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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