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
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5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5万元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50% 。借款人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按其月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
双缴存职工是指已婚夫妻双方均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单缴存职工是指未婚、离异未再婚或已婚但配偶方未缴存或未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期限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 。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职工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楼幢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资料 。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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