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依据《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三)除第(二)项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四)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五)除第(四)项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六)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商场、超市、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厅等的室内区域;
(十一)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十二)校车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旅客等候的室内区域;
(十三)公用电梯间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四)宾馆、酒店、旅店、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五)市、区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 , 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
(二)歌舞厅、桑拿、按摩、洗浴等公共休闲服务场所;
(三)机场候机隔离区 。
【深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政策来源:http://www.sz.gov.cn/zfgb/2019/gb1108/content/post_4963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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