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与情人酒店幽会,为躲原配坠楼摔死,家人索赔91.8万( 二 )


1.刘先生作为已婚人士 , 却枉顾公序良俗 , 约会自己妻子黄某在酒店见面 , 存在严重过错 。
2.黄某的体重约59公斤 , 偏胖 , 超出了空调外机的承受能力 。 在事发时 , 刘先生并未及时阻止的黄某的错误行为 。
3.龚女士不断的敲门 , 是造成黄某心里恐慌的因素 , 酒店方面却视而不见 , 其管理存在漏洞 , 安全救助也不到位 。
综上所述 , 刘先生和酒店方面必须为这起案件 , 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刘先生不认同薛某的观点 , 他表示在事发时 , 龚女士回房间只是拿挎包 , 并不是针对黄某 , 黄某可以躲进衣柜、卫生间等地暂避 , 可她却不听劝阻 , 非要选择爬出窗外躲避 。
酒店方面也认为 , 龚女士回客房敲门是其个人自由 , 酒店无权干涉 。 况且 , 客房的窗户均张贴“请勿攀爬”的安全标语 , 并安装了限位器装置 , 这起悲剧完全是黄某个人因素造成 。
黄某与刘先生的不正当关系 , 是整起案件的诱因 。 在案发现场 , 限位器装置有明显被破坏过的痕迹 , 后经警方核实 , 此系黄某所为 , 其动机是急于爬出窗外躲避 。

经过审理 , 法院作出客观论断 , 黄某作为一个负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 明知站在空调外机上有很大危险 , 却仍执意为之 , 因此需承担案件的主要责任 。
据酒店楼道监控显示 , 龚女士回客房敲门期间 , 虽然急促 , 但却没有采用踢门、踹门等暴力方式 , 她的举动属于正常行为 , 与黄某的坠楼没有直接关联 。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上述法规 , 顾客入住酒店那一刻起 , 作为经营者 , 酒店方面有责任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 。 但是 , 在这起案件中 , 黄某是受刘先生的邀请与其见面 , 并未在酒店登记入住 。
其次 , 酒店在客房窗户均张贴有“请勿攀爬”等安全标语 , 并做出相应的防护措施 。 在事发后 , 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配合医护人员对黄某救助 , 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 。
因此 , 法院最终认为:酒店方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无须为黄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而刘先生需要承担30%的民事责任 , 向黄某家属赔偿19万元的损失 。
爱是相互的 , 珍惜也是 , 绝不能因为一时之快 , 而让亲人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 夫妻之间要有正确的三观和良好的品德 , 才能经营好自己的幸福家庭 。
生活可以丰富多彩 , 但绝不能乱七八糟 , 相濡以沫的婚姻才会更幸福 , 更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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