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适用于 旅游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 八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二、侧泳几种游法?两种,手出水和手不出水两种技术 。
侧泳是身体侧卧在水中,用两臂交替划水,两腿做剪水的动作游进 。侧泳的方法有很多,大致分为手出水和手不出水两种技术 。侧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在持物游渡江河或救护溺者时经常使用 。
侧泳技术动作特点
1、身体姿势
身体侧卧水中,稍向胸侧倾斜,头的侧下部浸入水中(近似于爬泳的吸气动作),下面的臂前伸,上面的臂置于体侧,两腿并拢伸直,游进时身体饶纵轴转动 。
2、腿部运动
腿部动作分为收腿、翻脚和蹬剪腿三部分 。
①收腿:上腿向前收,下腿向后收,注意尽量少收大腿,特别是下面的腿,大腿几乎不动 。
②翻脚:收腿后,上腿勾脚尖以脚掌向后对准水;下腿将脚尖绷直,以脚背和小腿前面向后对准水 。
③蹬剪腿:上腿用大腿带动小腿稍向前伸,以脚掌对准前侧后加速蹬夹水;下腿以脚背和小腿对准侧后方伸膝踢水,与上腿形成剪水的动作 。
3、臂部动作
①上臂动作:上臂经空中(或在水中接近水面)往前移至头的前方入水,入水后前伸下滑高肘抱水,是手和前臂对准水,然后沿着身体去臂加速用力向后划水至大腿外侧,其动做基本与爬泳臂划水相似 。
②下臂动作:下臂在身体下部前伸抱水,屈臂划水至腹部下方,掌心向上,以小臂带动大臂,沿身体向前做边伸边外旋的动作,伸直时掌心向下 。
③两臂配合动作:下臂开始划水,上臂前移;上臂开始划水时,下臂开始做前伸动作,并稍做短暂的滑行,两臂在胸前夹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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